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建制镇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的通知
锦地税一[2000]第44号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建制镇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的通知
锦地税一[2000]第44号
全文有效
2000年3月24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制镇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的通知》(辽地税财[2000]4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问题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要切实加强对新纳入征税范围的纳税人管理,深人细致地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配合。
二、在检查征收过程中,对新纳入征税范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进行全面登记建档,在检查征收的同时,建立查征清册或征收台帐,为今后规范化管理奠定基础。
三、这次检查征收,列人财产税目标考核内容,8月份市局将组织检查验收。各县(市)区地税局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组织落实,并于7月15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上报市局。
附件:全市建制镇名单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