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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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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审计厅 |
文件编号: |
辽地税发[2001]56号 |
文件名: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审计厅 辽地税发[2001]5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审计厅关于扶贫帮困工作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1-01-01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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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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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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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审计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审计厅关于扶贫帮困工作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1]5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审计厅关于扶贫帮困工作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1]56号
全文有效
2001年
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审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扶贫帮困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将有关优惠政策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尽快解决农村特困户住房问题,充分发挥政府筹集和社会捐赠资金最大效能,对各级政府组织为农村特困户建设住房的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及个体工商户,在2001年中为农村特困户建设住房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建筑成本价卖给农村特困户住房取得的收入,可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我省企事业单位通过各级民政部门向贫困户的捐赠支出可据实税前扣除;上述捐赠如为库存积压物资的,经财政机关会同税务机关按管理权限批准后,核销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
个人通过本单位或民政部门向贫困户的现金捐赠,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在捐赠的当月工资、薪金中全额扣除。
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不享受此条政策的有关规定。
此条政策执行日期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1年12月31日止。
三、各级政府在“十五”期间以补贴性质为农村特困户建设住宅占用的耕地全额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审批程序。
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现行税收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审批的依据及审批前对特困户情况的调查核实材料应包括:
1、政府组织为农村特困户所建房屋,由当地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特困户证明、特困户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
2、过去已建成的积压滞销商品房,按照建筑成本价卖给农村特困户的,要有当地政府批准文件、特困户证明、特困户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
3、各级地税机关要对以上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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