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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2000]257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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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大国税发[2000]257号
文件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2000]257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1-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0]257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0]257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一年一月三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制度
为规范税务稽查行为,保证案件查处质量,促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税务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一条 各基层局设立两级审理组织: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和审理部门。基层局审理部门为税政科,负责本局税务稽查审理和应上报市局审理的税务违法案件的初审工作。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审理部门承担。基层局审理委员会由局主要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第二条 市局设立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稽查审理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及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局稽查局(处)负责。
第二章 税务审理权限及时限
第三条 市局审理委员会审理权限:
(1)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业发票5本(含5本)以上的案件;
(2)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000万以上的案件;
(3)非法取得扣税凭证,其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偷、骗税案件或偷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4)100万元以上(含本级数)查补税款的税务违法案件;
(5)殴打税务人员致残、冲击国税机关等重大抗税案件;
(6)涉及税务部门擅自制定和变通税收政策的重大案件;
(7)情节复杂拟决定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
(8)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界限较难把握或事实认定存在歧义的案件;
(9)市局、基层局认为需要由市局审理委员会审理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 基层局审理委员会审理权限:
(1)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重大违法案件专报办法》凡结案后五日内需上报市局稽查局(处)的案件,都需由基层局审理委员会审理;
(2)基层局认为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第五条 基层局审理部门审理权限:
除应由市局审理或本局审理委员会审理以外的其他经立案查处的案件。
第六条 对经立案查处的案件,稽查部门稽查完毕后,应当制作《税务稽查报告》连同《税务稽查底稿》及其他证据提交审理部门审理。
第七条 基层局审理部门一般应在10日内将接到的案件审理完毕,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1)稽查人员增补证据等资料时间;
(2)就有关政策问题书面请示上级至上级回复的时间;
(3)上报市稽查局(处)审理定案时间。
对属于基层局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在审理部门上报到基层局审理委员会后10日内审理完毕。
市局接到基层局上报的案件,应当在30日内审理完毕。
第三章 审理工作内容及程序
第八条 审理部门接到稽查部门提供的《税务稽查报告》及其他资料后,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计算是否准确;
(2)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
(3)案件的查处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5)税务文书是否规范齐全。
第九条 属于审理委员会审理权限的由审理部门的初审后,报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属于市局审理权限的,基层局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由基层局审理部门上报市局稽查局(处),市局审理委员会审理完毕舌,提出审理意见转基层局执行。
第十条 审理部门依据市局审理委员会、基层局审理委员会意见或自行审理后的意见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税务稽查结论》。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程序、依据正确、处罚适当、文书规范齐全的,签署同意意见;
(2)案件事实不清、缺少证据的,填写《补充调查通知书》连同案卷退回稽查部门重新稽查并限期返回;
(3)对不符合法律程序或其他问题定案的,填写《补充调查通知书》连同案卷退回稽查部门重新进行处理并限期返回。不影响定案的,可直接修订或补足;
(4)对依据不准确、处罚不适当的,由审理部门直接予以修改;
(5)稽查文书不规范、不齐全的,可直接修订或填制《补充调查通知书》退回稽查部门修订;
(6)对税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制作《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按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属各级审理委员会审理权限的,要坚持集体定案的原则,其中审理委员会审理须在委员会成员到会半数以上进行,必要时可请稽查人员到场说明检查情况,审理情况要制作《审理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审理意见要填写审理报告,属于审理部门权限的,审理部门意见由审理人员填写。属于审理委员会权限的,部门意见应加注“上报审理委员会审查”字样。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由案件稽查部门向纳税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对稽查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要求的,审理部门应及时将案卷及有关资料转交听证主持部门,听证结束后,听证部门应及时将上述资料退还给审理部门并告之听证结果,然后由审理部门根据证据材料和听证结果,制作相应的稽查文书转稽查部门送达纳税人。
第十四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1)稽查对象名称;
(2)查结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所属期间;
(3)处理依据;
(4)处理决定;
(5)告知申请复议或诉讼权;
(6)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及公章;
(7)作出处理决定日期;
(8)该处理决定文号;
(9)如果有附件,应当载明附件名称及数量。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等文书所引证的处理依据,必须是税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并应当注名文件名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第十五条 凡立案查处的案件,经审理、审批后,审理部门应当于审批之日起五日内连同《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转交执行部门执行。
第十六条 各类稽查案卷统一由审理部门管理,并于次年一季度前将已结案的上一年稽查案卷转档案部门归档。
第四章 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审理部门对经审理的案件,要定期进行汇总分析,以掌握发案热点和规律,指导稽查部门有效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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