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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2001]第16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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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大国税发[2001]第16号
文件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2001]第16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1-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1]第16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1]第16号
全文有效
2001年1月18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贯彻落实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运用“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做好专用发票协查工作,有力地防范和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现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稽查分局在对认证不符,密文有误以及未通过稽核子系统比对的发票进行协查稽核时,如果购销双方同属本市纳税人、且在同一个稽查分局检查范围内,则稽查分局对其开展的工作暂不通过协查子系统进行。
二、稽查分局对认证不符、密文有误以及未通过稽核子系统比对的发票,协查时按以下意见使用税务文书:
1、专用发票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按稽查规程应立即立案查处,使用相应文书;
2、经查确有问题的,按稽查规程予以立案查处;
3、经核实无问题的,由稽查人员填写《(金税工程)专用发票协查稽核无问题结果通知单》(附件二),依照《协查管理办法》的规定,连同有关证据资料交委托(受托)管理岗位责任人员收存、归档。
三、对征收分局移送的需协查的发票,稽查分局按下述办法向其反馈协查结果信息。
稽查分局应在协查终结时,视情况可通过市局广域网FTP,或函寄或派专人向征收分局反馈协查结果信息。
1、对经查确有问题、已按稽查规程规定立案查处的,协查工作终结时,按大国税发[2000]152号文件的规定程序操作,即由稽查分局通过“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向征收分局传送、回复协查结果。
四、日常征管工作中如何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协查
1、稽查分局在稽查工作过程中发现的有疑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异地协查且属“五省四市”的,通过金税工作协查子系统进行;
2、征收分局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发现的有疑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异地协查且属“五省四市”的,应移送给对应的稽查分局通过金税工程协查子系统进行,双方移送、接收方式按我市金税工程协查子系统有关移送、接收暂行规定执行,移送时征收分局已经立案检查的,应在移送资料中加以说明,稽查分局只需要将协查结果予以反馈,由征收分局一并查处,否则由稽查分局依据协查结果对涉案单位做出税务处理;属“五省四市”之外的,仍按原定的工作职责、依照《协查管理办法》规定自行组织协查。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2、(金税工程)专用发票协查稽核无问题结果通知单(略)
3、协查无问题结论通知书(汇总)(略)
4、协查无总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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