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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2001]第13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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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大国税发[2001]第13号
文件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2001]第13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2-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1]第13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1]第13号
  全文有效
  2001年2月2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近期发现,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在发票开具上存在一定问题,为加强对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的税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发票开具的要求
零售商场在出售购物卡时,货物尚未发出,不得先开具发票,应开具收款收据,作为往来帐簿的记帐凭证。待消费者持卡实际消费时,再根据出售货物的有关项目填开发票。坚决杜绝出售同一种货物两次开具发票问题。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消费者持卡实际消费时商场货物发出的当天。
货款按上述第一条规定要求,即在出售购物卡时货物尚未发出、提前开具发票的,属虚开发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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