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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2001]第36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呆帐税金、核销死欠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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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大国税发[2001]第36号
文件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2001]第36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呆帐税金、核销死欠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2-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呆帐税金、核销死欠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1]第36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呆帐税金、核销死欠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1]第36号
  全文有效
  2001年2月14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欠缴税金成因日趋复杂,仅按发生时间对欠缴税金进行分类核算管理已不能满足税收工作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按各种成因分类核算和监控、清缴欠缴税金。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对我市呆帐税金、核销死欠确认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市局制定了《呆帐税金、核销死欠确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局要将2000年12月31日前已发生的欠缴税金,按照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于3月10日前全部核实审定完毕,同时将欠缴超过三年,经税务机关催缴仍未收回的税款,凋查核实后,按本办法的规定,报市局征管处确认,并附报呆帐税金分类情况统计表(表样见附件1)。
2001年1月1日前发生的呆帐税金,确认时要求附报的有关证明、企业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等原始材料确实无法取得的,可由分局填报呆帐税金核查材料,详细说明呆帐税金的发生事由、时间和金额代替,但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呆帐税金,确认时必须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附报原始材料,一律不得再用核查材料代替。
附件1:呆帐税金分类情况统计表 (略)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呆帐税金、核销死欠确认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欠缴税金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制定本办法。
二、对呆帐税金按成因分类确认、核销死欠确认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欠缴税金是指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应缴未缴的各项收入,包括呆帐税金、往年陈欠、本年新欠、来到限缴日期的未缴税款、缓征税款和应缴未缴滞纳金;
呆帐税金是指企业被依法关闭、停业一年以上资不抵债、失踪、主要资产在兼并、重组、出售等改组中归属其他企业或新设企业而形成空壳、政府政策原因、造成无法缴纳的欠缴税金以及欠缴税款超过三年,经税务机关催缴仍未收回的欠缴税金;
死欠是指纳税人发生破产、撤销情形,经过法定清算,被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纳税人已消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法院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核销的欠缴税金及滞纳金。
四、凡应纳人“待清理呆帐税金”科目核算的欠缴税金,都必须按“关停企业呆帐税金、空壳企业呆帐税金、政府政策性呆帐税金及其他呆帐税金”四个类别逐个纳税人进行分类确认。
(一)关停企业呆帐税金指因国家产业调整、企业改制等政策要求被依法破产关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被依法责令关闭,以及因自行解散而关闭,已正式公告破产、撤销、解散,但尚未依法终止其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同),经追缴仍未清回的欠缴税金;已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但未公告破产、撤销、解散的资不抵债的企业,以及按税收征管制度规定转入“非正常户”管理的失踪纳税人,经追缴仍未清回的欠缴税金。
(二)空壳企业呆帐税金指原企业仍然存在,而其主要资产在兼并、重组、出售等改组时已归属新设企业或其他企业,但改组时按企业资产和债务分配情况,依法仍须由原企业承担脚欠缴税金。改组时已分配给新设或其他企业的欠缴税金,应转人承担欠缴税金的企业核算,不再列为原企业的欠缴税金。
(三)政府政策性呆帐税金指1994年税制改革前后,县以上政府对部分国有企业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承包企业完成政府规定的应缴财政收入后,拖欠未按的超基数税款,以及在“以税还贷”政策期间,经攻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用税收归还贷款,因后来停止执行“以税还贷”政策而造成企业还贷困难,从而拖欠原来用以还贷的税款,经追缴仍未清回的欠缴税金。
(四)其他呆帐税金指除上述关停、空壳、政府政策性呆帐税金外,其他超过三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仍未清回的欠缴税金。
五、所有转为呆帐税金的欠缴税金都必须按下列程序由纳税人的主管分局调查核实后报市局确认。
(-)对应纳入“待清理呆胀税金”科目核算的欠缴税金,由纳税人的主管分局经实地调查核实后,于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填报“呆帐税金确认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市局确认核准后返回分局二份,表样见附件1),并根据其成因分别按下列要求附报有关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市局。
1、关停企业呆帐税金应附报政府有关部门通知或责令企业关闭的文件,企业自行解散的公告文件,企业停业开始月份和满一年时当月的资产负债表及企业填报的停业情况说明,主管分局对失踪纳税人的核查材料,以及欠缴税金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或查补税款处理决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2、空壳企业呆帐税金应附报企业兼并、重组、出售协议、企业改组时编制的资产负债表或资产债务评估报告、以及欠缴税金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或查补税款处理决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3、政府政策性呆帐税金应附报政府与企业签订的承包协议,企业贷款合同和以税还贷批准文件及欠缴税金发生当月的资产负债表,以及欠缴税金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原件或复印件。
4、其他呆帐应附报欠缴税金发生当月的资产负债表、以及欠缴税金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或查补税款处理决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二)市局对分局上报材料审核确认后,将分局上报的“呆帐税金确认申请审批表”留存二份(征管处、计会处各一份),其余二份返回分局。
(三)分局征管部门依据“呆帐税金确认申请审批表”,登记呆帐税金备案底册(见附件3),并留存一份;同时将另一份“呆帐税金确认申请审批表”转计会部门作为税收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六、核销死欠税款,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纳税人发生破产、撤销情形,经过法定清算,枝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纳税人已消亡的,由纳税人的主管分局经实地调查核实后,于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填报“核销死欠申请审批表”(-式四份,市局确认核准后返回分局二份,表样见附件2),并附报法院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复印件,一并报市局;
(二)市局对分局上报材料审核确认后,将分局上仅的“核销死欠申请审批表”留存二份(征管处、计会处各一份),其余二份返回分局;
(三)分局征管部门依据已审批的“核销死欠申请审批表”登记核销死欠备案底册(见附件4),并留存一份;同时将另一份“核销死欠申请审批表”转计会部门作为税收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七、对于已确认的呆帐税金和核销死欠,确认后分局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备案底册,并根据确认的时序逐笔登记反映。
八、各分局对本局所辖纳税人发生关停、空壳、政府政策性呆帐税金,应在发生时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1、2、3项列明的向市局申请确认时所需附报的资料,及时要求纳税人填报。
九、各稽查局在稽查过程中,对纳税人形成查补税款后,纳税人失踪的,经征、查双方共同确认后,应及时将相关稽查资料转交给其主管分局(稽查局只做备案处理),由其主管分局继续追缴其应缴纳的查补税款;纳税人主管分局经追缴后,对按规定应转人“非正常户”管理的失踪纳税人,其仍未清回的欠缴税金,按本办法的规定,报市局申请确认呆帐税金;对已缴纳人库的查补税款,按大国税发[2000]152号文件的规定办理i
十、已确认过关停、空壳两类呆帐税金的企业,确认后又发生的符合两类呆帐税金范围的欠缴税金,如果其成因与该企业前次确认的呆帐税金成因相同,可直接报分局确认,如果成因与前次确认的呆帐税金成因不同,仍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报市局确认。
十一、对于已发生关停、空壳呆帐税金的企业,各分局应及时清缴其结存的各种发票,并停上供应发票。企业需要填开发票的,应先将开票收人应纳的税款缴纳后再由主管分局代开发票,以防止发生新的欠缴税金。
十二、对于已发生欠缴税金的企业,各分局要随时监控反映其变化情况,全力清缴其欠缴税金,并针对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于已发生呆帐税金的关停和空壳企业,后因实行合资、合作、合并、租赁、承包等各种原因又恢复生产经营,原资产和债务未被分割的,如该企业的呆帐税金又超过三年,应按“其他呆帐税金”重新进行确认;如未超过三年,应及时将其转为“往年陈欠”。并且主管分局应根据其税源变化情况,及时制定清缴计划和落实清缴责任。
(二)对于实施兼并、重组、出售等改组的企业,主管分局应依法清算并清缴其欠缴的税金及滞纳金。改组时发生债务随资本走的,应及时根据企业资产和债务分配情况,落实清缴责任,将未清缴的欠缴税金及活纳金转人应承担清缴义务的企业进行核算和管理。改组后企业承担的欠缴税金符合呆帐税金范围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报请市局批准。
(三)对于宣告破产、撤销、解散而准备进行资产、债务清算的企业,主管分局应及时向负责清算的机构提出欠缴税金及滞纳金的清偿要求,并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清偿顺序依法追缴。对于破产、撤销企业经过法定清算后,已被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纳税人已消亡的,其无法追缴的欠缴税金及滞纳金,应及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法院的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报市局确认核销。
(四)除上述情况外,企业发生其他变化情况而造成已确认的呆帐税金成因发生变化的,也必须按规定的呆帐税金确认程序重新上报市局确认核准。
十三、各分局清缴呆帐税金、往年陈欠和本年新欠时应同时加收其滞纳金。不能单收欠缴税款,而不收其相应的滞纳金;也不能单收滞纳金,而不收其相应的欠缴税金。
十四、各分局对于已确认的呆帐税金和核销死欠资料,必须严格按照大国税发[2000]100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装订和保管。
具体操作:在大国税发[2000]100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税务基本档案管理一览表中第三项征管里批类中增加:
(三)确认管理类
1-1关停企业呆帐税金类
1-1-1呆帐税金确认申请审批表,1-1-2政府有关部门通知或责令企业关闭的文件,1-1-3企业自行解散的公告文件,1-1-4企业停业开始月份资产负债表,1-1-5企业停业满一年时当月的资产负债表,1-1-6企业填报的停业情况说明,1-1-7分局对失踪纳税人的核查材料,1-1-8欠缴税金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1-1-9查补税款处理决定书;
1-2空壳企业呆帐税金类
1-2-1呆帐税金确认申请审批表,1-2-2企业兼并、重组、出售协议,1-2-3企业改组时编制的资产负债表或资产评估报告,1-2-4欠缴税金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1-2-5查补税款处理决定书;
1-3政府政策性呆帐税金类
1-3-1呆帐税金确认申请审批表,1-3-2政府与企业签订的承包协议,1-3-3企业的贷款合同,1-3-4以税还贷批准文件,1-3-5欠缴税金发生当月的资产负债表,1-3-6欠缴税金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
1-4其他呆帐税金类
1-4-1呆帐税金确认申请审批表,1-4-2欠缴税金发生当月的资产负债表,1-4-3欠缴税金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1-4-4查补税款处理决定书;
2核销死欠类
2-1核销死欠申请审批表;
2-2法院的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
2-3其他资料。
呆帐税金和核销死欠确认管理类档案由征管部门负责立卷,每户一卷,按月单独装订,保管期限为永久。
十五、凡未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确认程序上报确认而擅自将欠缴税金转入呆帐税金和死欠核算的,或将不符合各类呆帐税金和核销死欠范围的欠缴税金确认为呆帐税金和死欠核销的,填报虚假材料以及确认材料不全、手续不齐和未按规定要求装订保存申请确认材料的,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视为“隐瞒欠缴税金”行为,追究经办人员责任。
十六、征管部门负责欠缴税金的分类确认、监管和日常征收中欠税清缴的组织协调工作,计会部门负责欠缴税金的核算工作,稽查部门按照大国税[2000]152号文件的规定负责稽查查补税款形成的欠税的清缴工作。
十七、本办法由大连市国税局征收管理处负责解释。
十八、本办法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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