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为临时一般纳税人代管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预征税款规定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1]第163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为临时一般纳税人代管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预征税款规定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1]第163号
全文有效
2001年7月9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按照CTAIS征管系统的运行要求,现就有关为临时一般纳税人代管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预征税款的规定调整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1年7月1日起,为临时一般纳税人代管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预征税款。《关于印发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国税发[1999]28号)文件中的相应规定废止。
二、临时一般纳税人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继续由税务机关实行代管监开。
三、临时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后,原预征税款多于实际应缴部分不再退还也不得抵顶纳税人后期应纳税额,由纳税人做进项税款转出,进入企业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