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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2001]第195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的几项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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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大国税发[2001]第195号
文件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2001]第195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的几项具体规定
发文日期: 2001-08-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的几项具体规定
大国税发[2001]第195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的几项具体规定
  大国税发[2001]第195号
  全文有效
2001年8月29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市局党组的要求,为了加强税务登记统一管理,明确职责,现就税务登记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税务登记实行统一管理
全市内、外资企业(即所有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工作统一归口到征管部门管理。
二、职责范围
1。市局征管处受理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园区、直属、开发区和保税区分局管辖范围内(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纳税人的开业、变更登记。开发区和保税区两局由原来分局接收纳税人申请、审核,改为同其他分局一样由市局集中办理,即由市局接受纳税人开业和变更登记申请、资料审核、下载信息,由分局实地审核、上传信息,再由市局录入打证的程序。
2。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园区、直属、开发区和保税区分局分别受理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纳税人的注销登记及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停业和复业税务登记。
3。金州、旅顺、普兰店、瓦房店、庄河和长海县局受理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纳税人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
4。对以前遗留下来的坐落于园区、甘井子区红旗镇和长海县管辖范围以外的且分别属于园区、甘井子区和长海县局管理的纳税人,对没有变化的,市局不再调整,同时将纳税人名单发到各局备查,有变化的市局可视情况而定。今后对新开业的纳税人严格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办理。
三、工作规程
各局征管科按照大国税发[2O00]89号文件《关于对新办(变更)企业实行实地审核确认工作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对内、外资企业开展税务登记管理工作。其中,由市局征管处受理税务登记管辖的外资企业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时,应先到设于外经贸大厦23楼的联合办公机构国税窗口领取表格及接受资料审核等,由联合办公机构国税窗口定期将有关资料反馈给市局征管处,由市局征管处具体办理。市局征管处将受理的税务登记信息下载给分局后,分局的征管科将接收到的内资企业信息下达给对应的查管科,将外资企业信息下达给涉外科,再由查管科和涉外科按照规定的期限完成对企业的实地审核确认工作(税种登记和增值税认定审核一并进行),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给本局征管(税政)科,分局征管科将税务登记信息上传给市局征管处,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予以核发证件。
各局涉外科要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资料的交接工作,并于Z001年9月30日前将有关纳税人原有的税务登记档案资料全部分户移交给征管科,原涉外处下发的档案管理文件中不再包括税务登记资料一项。
各分局要加大实地审核力度,市局对纳税人全部实行先实地审核后核发证件的程序。分局征管科随时监控纳税人信息,待CTAIS信息与金税工程信息录入完毕后,及时到市局征管处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及资料。
四、几点要求
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严肃执法,现就税务登记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1。依据《征管法》的规定,对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除有关部门对其违章登记行为进行处罚外,其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对其应办理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期间是否发生涉税事宜进行核查。对经核查有问题的,应严格按照税务稽查工作程序进行处理;对经核查未发现问题的,应按照规定格式通过FTP广域网向征管处上报《违章纳税入情况调查报告》(格式附后)。尤其对九九年未换证户,更要加强审核,核实其是否有利用未缴销的发票继续经营的行为,核实其前期是否有欠税等问题,防止其利用换证时机钻空子。凡由市局受理审核发现的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均会在下载名单中注明“超期”字样,以提醒有关分局按照以上要求进行核查。
2。自从全系统CTAIS上线以后,我们发现各分局不同程度地存在补录税务登记信息漏项错项的现象,这不仅给以后的税务登记变更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影响,还造成税务登记证件的无端浪费;同时,关闭旧的征管信息系统之后,CTAIS系统所记录的登记基础信息并非全面而真实,会给今后的管理工作带来不良后果。要求各分局针对该问题于九月底补录和修改完毕,市局将随后进行检查。今后,各分局不得擅自超越管辖范围办理开业和变更税务登记,确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市局征管处反馈,对违反规定的,按照《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大国税发[2001]166号),追究其行政责任。
3。新颁布的《征管法》申明确规定了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即“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税务登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所以,为了明确责任,各主管税务机关对经实地审核暂不符合办理税务登记条件的纳税人一定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之中。
4。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化而涉及主管税务机关改变的,由迁出地税务机关于开出《纳税人迁移报告单》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有关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移交给迁达地税务机关,同时填写《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移送清单》和《纳税情况一览表》,迁达地税务机关凭《管户变更通知书》接收资料。需移送的档案资料内容如下:
1)税务登记档案复印件;
2)本年度档案资料;
3)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手续复印件;
4)其他相关资料。
5。各分局应经常对管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如发现管户交叉情况及时上报市局,经市局审核确认需要调整的,其资料按照第4条规定进行交接。
以上要求将列入税收征管工作考核的内容范围中。请各局做好部门间的组织协调和资料交接工作,并对纳税人事前做好宣传解释和指导工作,以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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