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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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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大国税发[2002]205号 |
文件名: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2002]205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2-12-20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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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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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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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2]205号
全文有效
2002年12月20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2]137号)的有关规定,为鼓励和支持下岗失 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现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办理税务登记,国税部门免收其证件 工本的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 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即个体工商业户),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 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 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开业及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当向其经营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收费窗口人员核实无误后免收税务登 记证工本费,同时登记该纳税人名称、下岗失业人员姓名及《再就业优惠证》证号备案。
三、 上述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 就业的重要举措,请各单位作好相关工作,确保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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