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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2003]86号附件4 大连地区生产企业特殊政策退税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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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大国税发[2003]86号附件4
文件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2003]86号附件4 大连地区生产企业特殊政策退税管理规定(试行)
发文日期: 2003-05-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地区生产企业特殊政策退税管理规定(试行)
大国税发[2003]86号附件4

大连地区生产企业特殊政策退税管理规定(试行)
  大国税发[2003]86号附件4
  全文有效
  2003年5月12日
  一、保税区业务退税
   1、业务范围
  保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和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销售给保税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的产品,不予退(免)税。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的货物,必须向征税机关申报备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可办理出口退(免)税。
   2、需提供凭证及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指货物从保税区外运往保税区内由海关出具的报关单);
   (2)海关出口货物备案清单(指货物从保税区内运往境外由海关出具的备案清单);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收汇凭证;
   (4)出口发票;
  二、中标机电产品退税
   1、业务范围
  利用国际金额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视同出口予以退税,由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视同国内企业中标,予以办理退税。
  中标机电产品的范围:以对外贸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的《机电进出口商品目录》为准。
   2、需提供的凭证及资料
   (1)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2)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
   (3)中标人按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所提供的发货单;
   (4)分包中标项目的企业除提供上述单证,还须提出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5)还须提供中标企业销售机电产品的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招标产品的收货清单等凭证。
  三、修理修配业务退税
  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应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按照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的出口离岸价比照出口货物全额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四、对外投资企业退税
  1、业务范围
  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应于货物报关出口后视同出口货物申报办理退税。应退税额依对外投资货物购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无税销售额和适用退税率计算。
  2、需提供凭证及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出口退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复印件);
  (5)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6)出口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7)“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8)企业当期财务报表。
  五、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1、业务范围
  (1)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
  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以上。
  (2)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设备。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也可以退税。
  对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在国内采购的设备,不能享受退税的税收优惠的政策。
  (3)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①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②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超过核定退税投资总额的部分,不享受退税。
  2、需提供凭证及资料
  凡符合退税范围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履行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到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并附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出口退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协议复印件;
  (5)外经贸部项目的批准书;
  (6)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7)进口设备清单(有关批准文件);
  (8)投资方实物投资原始凭证复印件;
  (9)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10)验资报告。
  3、基本程序
  退税机关应对所有资料进行审核,并填写登记手册,加盖公章后将登记手册交外商投资企业用以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外资企业因故未能执行购销合同的,应到退税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登记手册批准的采购设备填写《出口退税进货物凭证申报明细表》及《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同时附送以下资料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
  (1)登记手册;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4)付款凭证复印件。
  主管退税部门审核确认后须按规定将有关退税
  资料上报退税机关审批办理退税,将登记手册留存备查。
  退税机关审批后将有关资料返回主管退税部门(除留存资料外),主管退税部门将申报资料(十项)和退税资料(《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付款凭证复印件分别装订成册。
  4、计算:
  (1)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已购免税进品设备总值
  (2)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适用增值税税率
  (3)应补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
  六、“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业务
  基本程序
  1、“以产顶进”钢材监管小组将《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和空白的《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邮寄到退税机关后,退税机关转交退税部门,加工出口企业应在“以产顶进”钢材运抵后5日内携带下列资料到主管退税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1)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黄联);
  (2)列名钢材企业签定的钢材购进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列名钢材企业开具的钢材销售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列名钢材企业出具的钢材销售发货单原件及复印件;
  (5)加工企业出具的钢材入库单原件及复印件;
  (6)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企业所在地退税部门根据上述资料,对审监管书、购销合同与普通发票上的列名企业名称、税务登记号;加工出口企业名称、税务登记号;购销合同号;钢材商品编号、钢材名称、规格、数量、总价、加工出口产品数量等是否一致。并依此开具《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将开好的确认单按照规定的联次分别邮寄给钢材监管小组、列名企业主管国税局。
  3、加工出口企业购进的已免税的“以产顶进”钢材加工复出口的,视同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对待,开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加工生产的货物出口后向退税部门申报免、抵、退税时应附带海关签章的“以产顶进”退税监管书原件及复印件,退税部门应将复印件归档管理(监管书对出口成品是分次监管的),原件留作企业备查。
  4、加工出口企业如发生购进钢材退货,应主动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注销手续,主管退税部门应向列名钢铁企业主管国税局发函告知注销情况。
  5、加工出口企业需在“以产顶进”钢材购买后3个月内(以监管书填发日期为准)到主管退税部门办理确认单,逾期不予办理。
  七、深加工结转、外购视同自产货物出口业务退(免)税
  深加工结转暂免税,待总局明确后按总局文件调整。外购视同自产货物出口业务退(免)税待另行下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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