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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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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大国税发[2004]23号 |
文件名: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2004]23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4-02-09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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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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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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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
大国税发[2004]23号
全文有效
2004年2月9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补充要求如下:
一、各征收分局应立即将辖区内2003年1月1日后成立的商贸(科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名单挑选出来,并于2004年2月20日前通过FTP网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二、对于有以“四种抵扣凭证”(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发票、运输发票、农产品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新办商贸(科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按照国税发明电[2004]7号文件要求进行专项人工纳税评估,具体对照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和增值税纳税情况,重点审查其经营情况的真伪性,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局。
三、从2004年3月1日起,各征收分局要将有以“四种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新办商贸(科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部纳入增值税纳税评估范围,按月实施增值税纳税评估。
四、各征收分局应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工作成果以书面和电子形式于2004年3月20日前上报市局(流转税处)。此项工作将列入市局的年度考核。
附件:增值税纳税评估情况统计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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