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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发[2004]13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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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大地税发[2004]138号
文件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发[2004]13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7-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4]13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4]138号
  全文有效
  2004年7月8日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业的发票及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一)关于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收缴、领购工作
  1、对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运输企业,对其还没有使用的发票逐本登记后允许企业继续使用;对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收回其从大连市港口局水路运输管理处领购的可用于抵扣增值税的《水路货物运单》发票。其他属于经营范围内的,又不用于抵扣增值税的发票(不含港口作业委托单和港口专用发票),经审核凡符合规定的可继续使用,如需使用抵扣增值税的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业发票,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开运输发票事项。
  2、从2004年9月1日起,从事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的企业及服务企业所使用的运费发票(仅限自开票纳税人)、服务业发票(不含港口作业委托单和港口专用发票)等,均到主管地税机关领购。
  申请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水路货物运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持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水路货物运单》,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写《货物运输代开发票申请表》申请开具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对提供证件、资料不齐全或《货物运输代开发票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不予开具发票。
  3、凡使用《水路货物运单》发票开具运费的,其开具方式、印章式样等均按照旧版《道路运输费用结算发票》的规定办理。
  4、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由原大连市港口局水路运输管理处管理代售的发票(不含港口作业委托单和港口专用发票)于2004年8月31日前一律停止代售,各局要向纳税人做好宣传和政策辅导工作。
  (二)关于内海及近海发票的开具和发票清单的填制工作
  1、自开票纳税人可按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如实填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开票人专用章。在进行纳税申报时,除报送营业税申报表外,必须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纸制文件和电子信息。
  2、负责代开票的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代开的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业发票应按发票所注承运单位逐户建立货物运输收入台帐,逐笔登记代开发票数量、发票号码、开具运输收入金额,并将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填写《地税机关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的纸制文件和电子信息。
  (三)关于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工作
  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和年审的具体要求及税收征收管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规定执行。
  1、符合《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标准的,可以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新办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凡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
  2、对自开票纳税人实行查帐征收方法。
  (四)关于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数据采集、汇总和传递工作
  1、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数据采集、汇总和传递采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一样的方式,即“手工采集、网络传输”:
  自开票纳税人在开具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业发票时,填写《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同时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自开票企业版)”生成清单的电子信息,在申报时一并报送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税窗口在为需使用抵扣增值税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纳税人开具运输业发票时,填写《地税机关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并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地税局版)”生成清单的电子信息。
  2、各基层局按照同处理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一样的程序和时间将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信息汇总、处理后,传递给市局,由市局再汇总后统一传递给同级国税局。
  3、市局信息中心要做好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业发票信息采集、汇总和传递软件需求的准备和培训工作,各基层局也要搞好对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培训工作,同时,加强对税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在运输发票的采集、传输环节加强管理,提高工作责任心,防止和减少操作失误,确保发票信息采集的准确性。
  4、2004年11月份,各基层局要将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业发票采集信息上传市局,各基层局报送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情况表》中的内容要包含内海及近海的有关数据。
  (五)工作要求
  各基层局要把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作为当前税收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统筹兼顾,精心组织,积极贯彻落实。
  1、要妥善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各基层局要确保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政策宣传到位,针对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户数相对要比公路运输的纳税人户数少的情况,可将有关通知通过办税大厅张贴或电话等形式传达给纳税人,确保纳税人了解和掌握有关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的政策要求。
  2、要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各基层局要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符合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认定,提供货物运输业发票;对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的,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3、要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相互支持和配合。各相关部门要从全局利益出发,按各自的工作分工全面地落实对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二、对符合享受减免税条件的代开票单位,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减免税的相关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批,按规定履行减免税手续。
  对符合享受减免税条件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即按规定缴纳地方各税,在下一个征期内到代征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对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代开票纳税人,各基层局要严格执行“先征后退”的征收方式,按照“一窗式”管理模式,加强内部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和管理,实行“绿色通道”,及时按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相关的退税手续,对已给予减免税优惠的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要分户建立减免档案,同时要加强其日常监督、检查,预防以享受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的名义为其它纳税人开票。
  三、代开票纳税人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除即时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所得税外,还要即时征收地方教育费、印花税。代开票纳税人是外资企业,不征收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费。外资企业在首次开具发票时要做企业性质认定,要将相关证明资料进行备案。
  四、代开票纳税人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要严格执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按月结算税款。
  五、关于小额定额发票的使用问题。要求领购小额定额发票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可持《发票领购簿》到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中介机构领购《辽宁省大连市统一运费定额发票》。中介机构可在其领购面值总额计算缴纳税款的基础上,供给发票。供发票时,同时打印完税凭证,按规定预征税款。每张小额定额发票上要加盖“不得抵扣增值税”印章(发票印有“不得抵扣增值税”字样的不再加盖印章)。
  六、各基层局的货物运输企业的自开票资格认定工作要依据相关政策严格控制,从严把关,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企业一律不予批准;对经审核符合规定的自开票货物运输企业,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尤其要做好货运发票的管理工作,要限量供应,防止利用自开票资格为其他企业代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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