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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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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大地税函[2004]74号 |
文件名: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函[2004]74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4-08-16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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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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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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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大地税函[2004]74号
全文有效
2004年8月16日
各基层局:
大连市地税局与大连市财政局联合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8号)后,辽宁省地税局又于日前对供热企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问题做出进一步的明确。根据省局文件的规定,现将有关供热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供热企业”是指向居民供热的企业,包括专业供热公司、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居民小区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企业。
二、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生产用房”和“生产用地”是指上述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的,应按供热面积或收费收入所占的比例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划分征免界限。确实难以分清的,应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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