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842
  • Tax100会员 28024
查看: 355|回复: 0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通告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11095
2020-7-1 11: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04-09-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通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通告
  全文有效
  国务院批准,自2004年7月1日起,东北地区部分待业扩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68号)文件已经下发。由于该政策自下半年开始执行,且采取增量抵扣方式,为方便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操作,确保中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政策及时贯彻落实到位,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纳税人2004年仍按现行规定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暂采取单独计算退税的过渡方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按抵扣的方法办理。现将涉及纳税人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政策的适用范围:在大连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前款所称为主,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
  二、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1、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
  2、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4、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本条所称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自2004年7月1日起实际发生,并取得2004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
  三、固定资产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纳税人外购和自制的不动产不属于本规定的扣除范围。
  四、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额或新增增值税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纳税人有欠交增值税的,应先抵减欠税。
  本条所称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是指当年实现应交增值税超过2003年应交增值税部分。
  五、凡现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应以原企业2003年应交增值税为基数计算新增值税退税政策。
  六、纳入《规定》实施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适用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退税政策。
  七、对纳税人发生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在2004年12月31日前,暂采取退税办法,并按照下列顺序办理: 1、先抵减2004年7月1日之前的欠缴增值税(按欠税发生时间先后,先欠先抵)。
  2、抵减后有余额的,据以计算应退税额,应退税额不得超过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
  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本期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进项税额不含本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2003年同期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
  3、在应退税额内抵减2004年7月1日以后新欠缴增值税,抵减后有余额主管税务机关予以退税。
  八、纳税人2004年7月1日以后购进固定资产并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认证。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并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固定资产)》、《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固定资产)》、《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抵后清单(固定资产)》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
  九、纳税人应在2004年10月和2004年12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关《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退税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填写“收入退还书”,送国库部门办理税款退付,纳税人未抵退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结转下年抵扣。
  十、纳税人20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购进固定资产取得普通发票的,可向销货方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不得拒绝。
  特此公告。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