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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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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大国税发[2004]244号 |
文件名: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2004]244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4-12-14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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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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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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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大国税发[2004]244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2月14日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第二条所称“以后企业若要经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专用发票,则需重新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是指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办理。
二、本通知第十二条关于走逃户上报工作,各征收分局在发现走逃户后,要按照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规定及时上报市局流转税处,由流转税处统一上报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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