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
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5]49号
全文有效
各基层局:
现将《大连市
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大连市
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
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政策,简化减免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契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和《辽宁省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应予减免的
耕地占用税、
契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
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申报
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申请用地的同时,向所在地县级征收机关申报减免。
申报
契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征收机关申报减免。
第四条 征收机关应指定专人受理、审核减免申报事项,并向社会公示办理减免手续的业务程序和减免税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 受理人应要求申报人如实填写减免申报表和提供相关资料,并告知申报人若申报不实或虚报申报而应负的法律责任。申报人没有按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够全面的,受理人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补正的资料。 受理人应及时将减免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移交审核人。
第六条 审核人应对申报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按规定时限办理减免手续,向纳税人出具减免税资质证明,房产、土地部门凭减免税资质证明办理有关用地和土地、房屋权属变更手续,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对于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核定应纳税额,转入税款征收程序。
情况较为复杂需向上级征收机关请示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减免手续。
第七条
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管理,实行逐级备案制度。 县级征收机关办理的减免手续报市级征收机关备案,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
耕地占用税减免和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
契税减免,由市级征收机关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八条 报送
耕地占用税减免备案资料包括用地批准文件、减免申报表、减免备案表及相关资料。报送
契税减免情况备案资料包括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减免申报表、减免情况备案表及相关资料。 报送时间为每季度末5日内。
第九条 备案的征收机关应根据减免备案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条 办理减免的征收机关应将办理减免情况,定期逐级通报基层征收机关。基层征收机关应对减免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逐级上报至办理减免的征收机关。
第十一条 各级征收机关要将减免资料装订成册,按有关规定实行规范化、档案化管理。
第十二条
耕地占用税、契减免申报应由征收机关受理,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受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规定无效,征收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征收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征收机关或征管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受理、审核减免申报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征收机关的减免申报管理办法,应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大地税发[2004]170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所需的相关资料(略)
附件2:申报
契税减免所需的相关资料(略)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