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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发[2005]49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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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大地税发[2005]49号
文件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发[2005]49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4-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5]49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5]49号
  全文有效
  各基层局:
  现将《大连市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大连市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政策,简化减免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和《辽宁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应予减免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申请用地的同时,向所在地县级征收机关申报减免。
  申报契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征收机关申报减免。
  第四条 征收机关应指定专人受理、审核减免申报事项,并向社会公示办理减免手续的业务程序和减免税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 受理人应要求申报人如实填写减免申报表和提供相关资料,并告知申报人若申报不实或虚报申报而应负的法律责任。申报人没有按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够全面的,受理人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补正的资料。 受理人应及时将减免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移交审核人。
  第六条 审核人应对申报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按规定时限办理减免手续,向纳税人出具减免税资质证明,房产、土地部门凭减免税资质证明办理有关用地和土地、房屋权属变更手续,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对于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核定应纳税额,转入税款征收程序。
  情况较为复杂需向上级征收机关请示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减免手续。
  第七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实行逐级备案制度。 县级征收机关办理的减免手续报市级征收机关备案,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耕地占用税减免和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契税减免,由市级征收机关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八条 报送耕地占用税减免备案资料包括用地批准文件、减免申报表、减免备案表及相关资料。报送契税减免情况备案资料包括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减免申报表、减免情况备案表及相关资料。 报送时间为每季度末5日内。
  第九条 备案的征收机关应根据减免备案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条 办理减免的征收机关应将办理减免情况,定期逐级通报基层征收机关。基层征收机关应对减免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逐级上报至办理减免的征收机关。
  第十一条 各级征收机关要将减免资料装订成册,按有关规定实行规范化、档案化管理。
  第十二条 耕地占用税、契减免申报应由征收机关受理,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受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规定无效,征收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征收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征收机关或征管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受理、审核减免申报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征收机关的减免申报管理办法,应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大地税发[2004]170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所需的相关资料(略)
  附件2:申报契税减免所需的相关资料(略)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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