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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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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大国税发[2005]168号 |
文件名: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2005]168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5-08-17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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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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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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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5]168号
全文有效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76号
国税发[2005]76号)转发给你们开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1、总局"以进控销"零售单位纳税评估软件已于近日下发,请各局于8月10日前将你局综合部门负责加油站管理的人员名单报市局流转税处,市局将于近期组织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2、培圳结束后,各局应于8月底前将你局所辖成品油批发及零售单位纳税人基本信息录入到"以进控销纳税评估系统"中。
3、各局税源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总局《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完成加油站纳税评估工作的各个步骤,要注重对评估疑点问题的分析和纳税人举证情况的落实工作,避免评估工作流于形式。
4、各局税源管理部门要随时收集评估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总结评估工作经验和评估工作的效果,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将评估工作总结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5、各局应于每月15日前将《加油站增值税纳税评估情况表》(通知附件三)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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