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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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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大地税发[2005]160号 |
文件名: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发[2005]160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5-11-02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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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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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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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5]160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5]160号
全文有效
2005.11.02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95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规定,对我市纳税人向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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