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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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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大国税发[2005]266号 |
文件名: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2005]266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5-12-02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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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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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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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5]266号
全文有效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各征收分局应当在2006年1月底前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全面清查,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在超过标准的次月2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月底前认定完毕。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月底前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当月通知纳税人。具体认定方法如下:
1、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工业企业和2004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2、对2004年6月30日以后办理税务登记的商贸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规定办理。
3、对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但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纳税人限期整改(整改期不得少于一个月),在整改期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4、纳税人在小规模期间已经销售的货物,其购进发票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取得的,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5、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一个公历年度内1月份至任何月份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累计销售额,包括免税货物或劳务销售额和出口货物销售额。
6、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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