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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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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大财法[2006]643号 |
文件名: |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财法[2006]643号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等10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6-11-23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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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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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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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等10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大财法[2006]643号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等10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大财法[2006]643号
全文有效
2006.11.23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有关规定,现对《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等10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大财法[2006]518号)做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大连地区纳税人向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和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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