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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函〔2007〕17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申报受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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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大国税函〔2007〕17号
文件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函〔2007〕17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申报受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4-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申报受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大国税函〔2007〕17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申报受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大国税函〔2007〕17号
  全文有效
  2007-04-26
  各区、市(县)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企业税收管理模式 进一步加强出口企业征退税管理的通知》(大国税发〔2006〕212号)文件的精神,切实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水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针对目前出口企业税收管理模式调整后,申报受理人员规模急剧扩大,各局出口退税申报受理环节中尚存在诸多问题,操作不甚统一规范的现状,现对相关处理规范通知如下,望各局严格遵照执行。
  一、出口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处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生产企业应先向申报大厅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含预免预抵税申报),然后向退税申报受理岗办理退税申报,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15日(逢节假日顺延)。外贸企业向退税申报受理岗办理退税申报没有时限,可随时申报。
  二、退税申报受理岗人员接到企业报送的退(免)税正式申报资料后,首先要对其申报的电子数据进行病毒检测,然后对电子数据进行预审,最后对申报的纸质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对病毒检测未通过、预审发现数据采集不规范或申报资料审核有问题的,应当场将申报资料退还给申报企业,向企业详细说明存在问题,提出改正、补充资料的要求。
  审核的内容包括:
  1.企业报送的退(免)税凭证的数量是否与出口退(免)税资料封皮上相关统计数量及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汇总表上相关统计数量一致;
  2.企业报送的各项报表的种类、必填项目、签章是否齐全;
  3.企业报送的申报资料是否按规定装订成册。
  三、退税申报受理岗人员对企业申报资料检查无误的,将企业申报的退(免)税电子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同时出具《退税申报接单登记回执》(以下简称《登记回执》),《登记回执》也可以由企业通过申报系统自行制作。受理人员核对《登记回执》内容无误后,税企双方应在《登记回执》上分别签章,注明申报日期,并盖上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受理专用章。《登记回执》一式两份,一份由申报企业留存,一份由退税申报受理岗留存。
  《登记回执》是出口企业退税资料已报送税务机关的唯一证明,也是出口企业对已申报未退税款项进行查询的依据。退税受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时给予或不给予《登记回执》,也不得因企业未提供《登记回执》而拒不受理退(免)税申报。《登记回执》管理在本年度基层退税工作绩效考核中将作为重点考核内容,各局相关部门及人员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落实与监督。
  目前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即将升级为7.0版(大连专用版),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即将升级为9.0版(大连专用版)。出口企业若要实现自行打印《登记回执》功能必须将本企业申报系统升级到最新版本。
  四、出口企业报送的申报资料或纸质凭证齐全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在规定申报期结束前,税务机关退税受理人员不得以无相关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等原因,拒不受理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五、出口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备齐相关申报手续的,应在申报时限到期前的申报期内向退税申报受理岗提出延期申报申请。退税申报受理岗应及时受理并将申请转交负责该企业的税源管理员进行进一步审核。
  六、出口企业开展加工业务或根据企业退(免)税业务需要办理有关证明的,应在相关政策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向退税申报受理岗办理申报手续。生产企业的单证申报期为“免、抵、退”税申报期;外贸企业的单证申报没有时限。
  七、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以随时申请办理有关证明。退税申报受理岗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时或不予受理,只要企业申请手续完备,必须即时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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