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112
  • Tax100会员 33277
查看: 730|回复: 0

辽宁省地税局 辽地税函[2007]191号 辽宁省地税局关于对展销、展览及考察组办业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11095
2020-7-1 10:5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地税局
文件编号: 辽地税函[2007]191号
文件名: 辽宁省地税局 辽地税函[2007]191号 辽宁省地税局关于对展销、展览及考察组办业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6-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地税局
辽宁省地税局关于对展销、展览及考察组办业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7]191号

辽宁省地税局关于对展销、展览及考察组办业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7]191号
  全文有效
  2007.6.20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近接沈阳市地税局及部分企业的请示,要求对展销、展览及考察组办业务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76号等文件对代理业的征税规定精神,展销、展览及考察组办业务,均属于代理服务业。对提供展销、展览组办服务的纳税人向参展企业收取的全部参展费用,允许以减去代参展企业支付给展会主办者及相关单位的展位费、搭建费、会刊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照章征收营业税;对提供考察组办服务的纳税人向参团单位收取的全部考察费用,允许以减去代参团单位支付给境内、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食宿费、接待费、交通费及签证费等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照章征收营业税。对营业额减除项目的凭证管理均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文件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上述展销、展览组办业务,是指某些企事业等单位经展销、展览会主办者授权,成为某一行业展销、展览业务的地区总代理,负责对本地区参展企业的组织管理等服务工作,并向参展企业收取参展费用,然后再将相关参展费用支付给展会主办者及相关单位的业务。考察组办业务,是指某些企事业等单位经政府有关部门指定,代理承办某些公务异地考察团组的组织管理等服务工作,并向参团单位收取考察费用,然后再将相关考察费用支付给境内、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业务。
  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