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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9年第3号 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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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liaoning.chinatax.gov.cn/art/2019/4/26/art_5864_746.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2019年第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9年第3号 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9-04-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2019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我省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的,比照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办理;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的按季申报缴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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