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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1998]258号 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恢复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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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sfggds/1998-12/28/content_064bd6cfe9d14464af9d37bbedac073c.shtml
发文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地税发[1998]258号
文件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1998]258号 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恢复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年12月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恢复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8]258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30号,〔87〕粤税三字第092号转发)规定: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近年来,这部分住房普遍调整提高了租金,已经达到了征税条件,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恢复征收房产税;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特案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请依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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