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7号),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期限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按年缴纳,房地产开发经营纳税人实行按月分期缴纳,其余纳税人实行按季分期缴纳。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
二、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土两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09日
一、本公告的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对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在新机构的挂牌当日重新发布。
二、本公告归集现行有关政策的主要内容
根据清理结果,延续了《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5年第3号)文件中现行有效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现行规定,对个别内容文字表述适当修正后进行归集并重新发布。
三、本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