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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 沪税地[1989]57号 关于执行国家税务局《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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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yhs//200801/t289245.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税地[1989]57号
文件名: 上海市税务局 沪税地[1989]57号 关于执行国家税务局《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发文日期: 1989-07-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执行国家税务局《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沪税地[1989]57号

状态:失效

   
  现对执行国税地字第048号《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通知》中有关不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单位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86)财税字第329号《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规定,对不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是指中国土木工程公司、铁道部直属铁路局及其所属各单位合营、联营、合作经营的企业、各铁路局所属国营性质集体经营的企业、集体企业、知青企业、三产企业等,这些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印花税。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八九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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