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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 沪税地[1989]63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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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yhs//200410/t289242.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税地[1989]63号
文件名: 上海市税务局 沪税地[1989]63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89-07-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税地[1989]63号

状态:全文失效

   
   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77号《关于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内称:“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属于家庭财产保险性质,其合同应照章贴花”。请遵照办理。
由于个人财产保险合同或单据的贴花问题,无法控管和查处,基本上都没有按规定贴花,为了确保这部分个人财产保险合同的贴花,各分局、县局可委托保险公司代售印花税票并督促贴花。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八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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