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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 沪税地[1991]51号 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帐簿贴花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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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yhs//200909/t289247.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税地[1991]51号
文件名: 上海市税务局 沪税地[1991]51号 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帐簿贴花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1-07-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帐簿贴花问题的通知
沪税地[1991]51号

状态: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其营业帐簿,应对记载资金的帐簿和其他帐簿分别按规定贴花”。但对经费来源是以规费收入(指以政府部门名义征收的规费,例养费等)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因规费收入不属于经营收入,其帐簿可不作为营业帐簿,暂不贴花,如有记载其他零星经营收入的,可按其他帐簿定额贴花。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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