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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 沪税地[1991]113号 关于转知《国家税务局关于物资订货合同印花税确定纳税人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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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7 10:53: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yhs//200410/t289234.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税地[1991]113号
文件名: 上海市税务局 沪税地[1991]113号 关于转知《国家税务局关于物资订货合同印花税确定纳税人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1-11-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转知《国家税务局关于物资订货合同印花税确定纳税人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税地[1991]113号

状态:全文失效

   
   近接国家税务局给北京市税务局的国税函发(1991)1415号《关于物资订货合同印花税确定纳税人问题的批复》内称:“来文反映,一些计划物资的分配采取直达供货的方式,订货合同由物资管理部门或需方的主管部门代需方与供方签订。合同签订后移交需方执行,由需方直接收货和向供方支付货款。代签合同的部门或单位将合同移交需方执行后,一般不再留存合同文本,如由代签人代理纳税,不便于税务管理和纳税资料的保管。因此,经研究决定,根据现行有关规定,为有利于此类合同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凡由主管单位代签的计划物资定货合同,由办理收货并结算货款的需方在接到合同文本时,缴纳印花税”。现转知你们,请遵照执行。但对由主管单位代签的计划物资订货合同,合同文本留存于代签单位的,仍应按我局沪税地(1991)81号文第一条规定由代签单位办理贴花。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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