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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3]674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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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yhs//200402/t289135.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3]67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3]674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3-05-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3]674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山东省税务局:
你局鲁税三[1993]45号<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船舶保险合同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财产保险合同"范围.但对于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我局国税函发[1990]104号和国税发[1991]006号文件规定: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或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在1993年底前免征印花税.因此,对船舶保险合同的征免印花税问题应当按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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