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044
  • Tax100会员 33149
查看: 858|回复: 0

上海市税务局 沪税地[1993]67号 转知国家税务局《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6-27 10:5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yhs//200412/t289246.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税地[1993]67号
文件名: 上海市税务局 沪税地[1993]67号 转知国家税务局《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3-05-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税务局
转知国家税务局《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税地[1993]67号

状态:全文失效

   
   

近接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3)674号《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内称:“船舶保险合同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件》中列举征税的‘财产保险合同’范围。但对于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我局(90)国税函发104号和(91)国税发006号文件规定: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或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在1993年底前免征印花税。因此,对船舶保险合同的征免印花税问题应当按上述规定处理”。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国家税务局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此条失效废止)

国税函发[1993]674号


山东省税务局:
你局鲁税三[1993]45号<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船舶保险合同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财产保险合同"范围.但对于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我局国税函发[1990]104号和国税发[1991]006号文件规定: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或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在1993年底前免征印花税.因此,对船舶保险合同的征免印花税问题应当按上述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三年五月七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