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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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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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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yhs//200402/t289137.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1994]2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2-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5号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账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为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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