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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 沪税地[1994]25号 关于对外贸合同和涉外保险业务凭证恢复征收印花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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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yhs//200410/t289225.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税地[1994]25号
文件名: 上海市税务局 沪税地[1994]25号 关于对外贸合同和涉外保险业务凭证恢复征收印花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5-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对外贸合同和涉外保险业务凭证恢复征收印花税的通知
沪税地[1994]25号

状态:全文废止或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原名国家税务局)曾以(89)国税地字第102号《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的通知》对1989、1990两年的外贸合同(是指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商品购销合同和对外签订的进出口技术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接着,以国税函发(1990)104号《关于对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对1990年12月31日以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进出口货物运输险、远洋船舶险、出口信用险的保险单据暂免征收印花税。1991年1月9日,又下发了国税发(1991)006号《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涉外经济凭证继续免征印花税的通知》,明确对上述两文原规定范围内暂免征税的凭证,在1991年至1993年期间,继续免征印花税。根据该文规定,免税现已到期。为此,经研究决定,对外贸合同和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原(89)国税地字第102号、国税函发(1990)104号文规定范围内暂免征税的凭证]从1994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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