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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 沪税地[1994]36号 关于《商品房合同》和《商品房出售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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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yhs//200410/t289224.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税地[1994]36号
文件名: 上海市税务局 沪税地[1994]36号 关于《商品房合同》和《商品房出售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8-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商品房合同》和《商品房出售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地[1994]36号

状态:全文失效

   
   最近,有的房产经营公司和购房户反映,按市房管部门规定,商品房预售时,应由出售方与购买方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两份合同除实测房屋建筑面积有变化外,其余条款均相似。因此,预售合同按购销合同计算贴花后,再对出售合同全额贴花税负过重。现经研究,作如下规定:
鉴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出售合同》(以下简称“预售合同”、“出售合同”)是按市房管部门规定在一次购(销)房中,分二次签约的同属一项买卖的合同,且市房管部门又行使对商品房出售过程中的管理职能,因此,在“预售合同”按购销合同计算贴花后,对其相关的“出售合同”可对比前已贴花的“预售合同”的购销金额,就其增加的部分贴花。
本通知的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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