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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发明电[1997]3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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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yhs//200403/t289207.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发明电[1997]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发明电[1997]3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5-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国发明电[1997]3号


    为了促进证券市场稳步健康发展,适当调节市场参与者的收入,国务院决定从1997年5月10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照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5‰的税率交纳印花税。
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新增加的收入,全部作为中央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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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明电[1997]3号  发表于 2021-3-18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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