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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税地[2001]58号 关于本市企事业(行政)单位购买印花税票统一使用《印花税票购买登记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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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yhs//200309/t289194.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税地[2001]58号
文件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税地[2001]58号 关于本市企事业(行政)单位购买印花税票统一使用《印花税票购买登记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9-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本市企事业(行政)单位购买印花税票统一使用《印花税票购买登记册》的通知
沪税地[2001]58号

状态:全文失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加强本市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印花税票代售、购买秩序,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税收户管范围征收印花税,决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本市企事业(行政)单位购买印花税票统一使用《印花税票购买登记册》(以下简称《登记册》)。具体规定如下:
一、本市企事业(行政)单位购买印花税票《登记册》实行一户一册。单位购买印花税票,必须凭《登记册》购买。无《登记册》的,须先到有关税务局办理领用《登记册》手续,否则,不得购买印花税票。
二、根据印花税票代售的有关规定,各代售单位只能向对口税务局户管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供应印花税票,不得超范围代售。
三、各企事业(行政)单位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代售点购买印花税票,不得擅自到非指定的代售点购买印花税票。对非指定代售单位上门兜售印花税票,应拒绝购买,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
四、各代售单位在出售印花税票时,应要求购买单位出示《登记册》,并在《登记册》上登记购买数量、金额(个人购买除外),加盖代售部门印章。
五、对不按代售规定,继续向代售范围以外的单位出售印花税票或返回手续费(好处费)的代售单位,一经发现,市地方税务局将收回其印花税票代售许可证,撤销其代售资格。
六、各主管税务机关与代售单位,要建立经常联系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对印花税票代售工作经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纠正。
七、《登记册》由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各税务局可根据需要,到上海市票据管理中心登记购领。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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