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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2]4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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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yhs//200206/t289169.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02]43号
文件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2]4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02-02-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财税[2002]4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函》(证监函[2001]35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继续扶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在2002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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