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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5〕5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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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jfg/2011-02/23/content_62c227d755c34338be20f5cb35c53934.s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字〔1995〕58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5〕5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7-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字〔1995〕58号

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8号《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中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的执行时间由1994年1月1日改为1995年1月1日。对1994年已征的营业税不予退还。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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