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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地[2005]9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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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yhs//200602/t289257.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地税地[2005]9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地[2005]9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2-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5]9号


   
市财税三分局、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5]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二月三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5]11号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5年1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l‰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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