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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 粤财法〔2002〕80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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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sfggds/2002-11/12/content_32f807107352448f98dfb4f522d1a7c4.shtml
发文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粤财法〔2002〕80号
文件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 粤财法〔2002〕80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11-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粤财法〔2002〕80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法[2002]1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2]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批准的保险体制改革方案规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我国境内专门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境内保险机构办理出口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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