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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税[2009]57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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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yhs//200910/t289269.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财税[2009]57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税[2009]57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9-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09]57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0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03号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有关国有股东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国有股,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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