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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财法〔2006〕118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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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sfggds/2006-11/01/content_c1569db2ee3d43059ae6ba7fd374e995.shtml
发文单位: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财法〔2006〕118号
文件名: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财法〔2006〕118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1-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粤财法〔2006〕118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十一月一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

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期,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报来《关于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清包工形式开展的家装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沪地税流[2006]41号),反映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在征收营业税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将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的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OO六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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