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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财法〔2007〕30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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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sfggds/2007-02/15/content_6add64ba0ab84dfe9e042c81f79b4dd1.shtml
发文单位: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财法〔2007〕30号
文件名: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财法〔2007〕30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2-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粤财法〔2007〕30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二月十五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

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后,凡属广告的设计、制作、印刷和发布均在香港完成的,对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OO七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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