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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财法〔2010〕53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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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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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sfggds/2010-06/11/content_039b036d98714e6d82212d70c0d35bed.shtml
发文单位: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财法〔2010〕53号
文件名: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财法〔2010〕53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6-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粤财法〔2010〕53号

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税局,佛山市顺德区财税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  六月十一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自  2010年1月1日起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国际运输劳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
本通知自  2010年1月1日起 执行,  2010年1月1日 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  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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