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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地[1997]77号 关于对城镇居民租用公房转租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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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dcs//200909/t289049.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地税地[1997]77号
文件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地[1997]77号 关于对城镇居民租用公房转租征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12-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城镇居民租用公房转租征税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7]77号

状态:废止

    关于城镇居民租用公房(包括房管部门经租公房和各机关、企事业等单位直管公房)再转租取得的收入,可比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96)30号文批转的《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4册第1029页〕的综合征收率征收税款。
特此通知,请遵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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