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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地〔2007〕16号 关于居民住宅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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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dcs//200705/t289092.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地税地〔2007〕16号
文件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地〔2007〕16号 关于居民住宅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4-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居民住宅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7〕16号

状态: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18年第4号公告修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近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内称:“对居民住宅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缴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上述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本市房产原值的减除幅度,仍依从《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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