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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2〕164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批发市场交易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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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6 11:04: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3742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2〕1640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2〕164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批发市场交易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2-11-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批发市场交易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2〕1640号

近年来,随着商业体制改革的深化,各地建立了一些不同类型的批发、交易市场,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各类批发及交易市场将有更大发展,数量会越来越多。对在批发及交易市场上签订的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为了便于各地掌握和执行,现统一明确如下:
一、各类批发及交易市场一般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对在批发及交易市场上签订的购销合同,按照普遍性和规范性的原则征收印花税,有利于印花税政策的统一和征收管理;同时,印花税的适用税率很低,负担很轻,征税不仅不会影响批发及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发育,还会有助于对各类市场的管理和促其健康发展。因此,对各类批发及交易市场上签订的购销合同,应当按照印花税条例的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一些省、市建立并在本地区范围内进行交易的各类批发及交易市场,在这类市场上签订的购销合同,亦应按照统一规定征收印花税。但对其属于区域内的特殊情况,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酌情处理并制定具体征收办法,严格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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