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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8〕4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产权未确定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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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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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5 11: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1041800026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8〕426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8〕4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产权未确定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8-07-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产权未确定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426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房屋产权未确定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1998〕13号)收悉。文中反映企业在房改过程中,只购买房屋开发公司商品房的使用权,或者欲买产权,却由于各种原因,得不到产权证,形成“空中产权”,对此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房产税原则上应由房屋的产权所有人缴纳,对于房屋开发公司售出的房屋,不再在其会计账簿中记载及核算,而购买该房屋的单位未取得产权的,可暂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产权未确定,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的规定,确定房产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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