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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11〕142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自治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税收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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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3000127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发〔2011〕142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11〕142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自治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税收问题的意见
发文日期: 2011-06-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自治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税收问题的意见
新地税发〔2011〕142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来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免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税赋的请示》(新粮政〔2011〕5号)收悉。经我局认真调研,现将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一、自治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情况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7〕17号)要求,从2007年开始,全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了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实行政企分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目前全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基本完成了清产核资、重组兼并、人员分流等工作,改革的各项工作正在推进。截止目前,自治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共有203户,其中:国有独资的160户、国有控股的21户,另外还有58户军粮供应站。这些企业承担着自治区粮食购销和储运任务。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自治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还不到位。目前还存在政策性亏损挂帐、企业退休(内退)人员多、负担重、自有流动资金不足、亏损比较严重等问题,要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的主体,改革还需继续深化。
二、减免税情况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2007年至2010年对自治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自用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了免征。
三、政策依据及建议
(一)政策依据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7]17号)规定:对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免征自用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建议
考虑到自治区粮食购销企业在改革中的实际困难,为支持企业的改革工作,建议:对自治区承担粮食购销业务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名单附后),2011年至2013年,继续给予免征自用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请研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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