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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6〕145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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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21300002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发〔2006〕145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6〕145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7-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6〕14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其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对“禽流感”疫区内的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和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屋、车辆免证2006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对自治区境内家禽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和个人,按照家禽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免征2006年度生产经 营用的土地、房屋、车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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